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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周杰伦获赔!

天眼新闻 2021-10-17


2020年8月
歌手周杰伦一纸诉状
告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理由是厦门某网红餐厅
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

这家餐厅的装修、菜品、背景音乐都是和周杰伦相关的元素所以有的粉丝以为这家店是周杰伦开的店
但是——周杰伦表示这家超多粉丝打卡的网红店并未得到他的授权

周杰伦方认为
周杰伦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姓名具有显著的经营利益和精神利益。厦门某公司未经周杰伦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肆意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和姓名,增加其承担可能存在不实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导致周杰伦经济和精神双重伤害。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肖像、姓名的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厦门某公司辩称
一、2019年1月14日前,厦门某公司已获得周杰伦授权,通过加盟协议亦取得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之权利,不存在侵权情形。
二、在知悉周杰伦取消授权后,积极履行了撤除周杰伦肖像、姓名等内容之义务。周杰伦代理律师提出有四张照片未处理,但厦门某公司认为,这四张照片仅为文字图片,并未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姓名,不对周杰伦构成侵权,并不需要处理。

近日
厦门海沧法院
公布了该案的审理结果


关于厦门某公司的侵权事实认定



1、在2018年4月10日之前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不构成侵权


根据《授权证明书》、终止授权书、《加盟协议》等证据,可以认定周杰伦授权“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有权在其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周杰伦之肖像、姓名至2018年4月10日。


周杰伦主张上述授权系受欺骗情况下出具,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在周杰伦后续取消授权、发送《律师函》以及举报违法、督促整改等阶段从未提及,反而多次认可授权的事实,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2、在2018年4月10日之后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构成侵权


周杰伦已于2018年3月21日明确取消其肖像、姓名的授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外墙、广告牌、引导台菜单、桌面器皿、菜单、餐厅墙面、橱柜、装潢等餐厅外观、店内大屏幕以及菜单等处均有使用周杰伦肖像、姓名,以及厦门某公司在大众点评官方账号上至今仍使用有周杰伦肖像、姓名,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周杰伦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1

厦门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删除大众点评官方账号上有关周杰伦的肖像及姓名;

 2

厦门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厦门日报》、“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厦门店)及大众点评官方账号上分别刊登一则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7日;

 3

厦门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杰伦22万元

 4

驳回周杰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厦门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种现象并非个案

此前,知名歌手、演员王力宏发现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姓名在公司经营的茶饮项目及官方抖音账号上使用并进行广告宣传。在上诉法庭后,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力宏经济损失50万元。



明星的肖像及姓名具有较大商业化利用价值。明星授权要注意对授权主体的明确限定,后续授权或认可行为更应当注意识别使用其肖像或姓名的主体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避免盲目扩大其姓名、肖像的合法使用范围,从而遭受不必要损失。

对于商家而言,在加盟明星品牌餐厅时,要尤其注意审查加盟店对于明星肖像、姓名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以及权利行使期限,避免后续纠纷。而在授权到期后,应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及时消除使用痕迹。一来避免因侵权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二来作为市场主体,亦有义务积极维护合法、公平、正当的市场经营环境,禁止不当利用明星效应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来源:羊城晚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


编辑:胡凯瑜

统筹:田旻佳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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